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为完善我县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我县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作如下调整:
一、起付标准。2016至2018年,团风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二、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障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此计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团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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