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医保政策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特别是划账基数有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
据市社保征稽局介绍,目前,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确定主要分4种情况。
一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及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而选择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二是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以及一次性补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底月职工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当年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审批的月职工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
三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基数。如果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低保待遇标准,以本市上年度月居民低保待遇标准为划账基数。
四是既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也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月城镇居民低保待遇标准为基数。
此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仍根据年龄分段,未满35周岁的按3%,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3.5%,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4.8%,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按5%,年满70周岁的按5.2%。
(市社保征稽局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