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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我市即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有关政策

2016-11-04 08:00:12 无忧保

为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2015〕367号)》,我市将于2016年1月1日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有关政策。

一是停止使用原医保ic卡,参保人员就医、费用结算一律使用社会保障卡,凡未持卡住院的,报销时符合急诊条件的,职工医保患者个人先支付20%,居民医保患者个人先支付10%,再按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因客观条件,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除外)。

二是调整住院费用起付线,并将住院起付费用纳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范围。职工医保每次住院起付线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7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0元。居民医保每次住院起付线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0元。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住院放化疗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非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700元。

三是建立医保转诊结算制度,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由各级医疗机构通过转诊平台为医保患者办理转诊手续。由下级医疗机构转入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起付线按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差计算起付标准;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不再计算起付线。为切实减轻医保患者个人负担,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并满足诊疗需要的条件下,转诊医院对检查检验结果应以互认。

四是门诊慢性病按照“定点、定药、定检”的原则结算医保费用(慢性肾功能不全按现行政策执行)。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取消药店门诊慢性病定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逐步建立门诊慢性病专营药店,药品价格通过谈判机制确定,同品同规药品按我市医保定点最低价格支付。门诊慢性病患者可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范围按对应病种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超范围药品和诊疗项目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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