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合理控制特门医疗费用支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2015年9月开始,首次获批的特殊病种门诊人员两年内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制订科学合理的诊治方案,做到人、证、病、药、量五符合,并根据特殊病种类别加强慢性病的管理建立健康档案,为广大慢性病患者提供更优更好的服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的规定,从即日起市医保处停止受理报销非协议药店的发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直接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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