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医保医疗等待期操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市直各用人单位:
自职工医保成立以来,未对设置职工医保医疗等待期有专门规定,因此,各地在执行职工医保医疗等待期的操作时,不能达成操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95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邵市劳社字【2003】38号)、《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邵市劳社字【2009】67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字【2003】14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7号)等文件中有关医保医疗等待期的规定进行整理归纳,现将职工医保医疗等待期的操作统一规范如下:
一、设立职工医保的医疗等待期,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及个人故意拖欠医保费以及无病不参保、有病突击参保的投机取巧行为。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医疗等待期。职工医保的医疗等待期分为两个月、三个月及六个月,即:对于无故停保的单位和个人复保,根据不同情况,自交清费用的下月1日起,在两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的等待期后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保险待遇。在医疗等待期期间内,除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按月划入外,其余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二、设置两个月医疗等待期的范围:
1.若参保单位或个人连续45天未履行缴费义务,且未按规定办理缓缴或停保手续的,视为无故停保。对无故停保的单位和个人复保时,应补缴自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设置两个月医疗等待期。
2.凡因工作异动发生劳动关系转移,在原单位已参保且未间断缴费的人员,应由新单位按规定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医保接续手续,没有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通知本人,按所在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超过一个月以后来办理的,设置两个月医疗等待期。
三、设置三个月医疗等待期的范围:
1.用人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应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凡超过一个月以后来办理参保的单位,设置三个月的医疗等待期。
2.个人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设置三个月医疗等待期(有政策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设置六个月医疗等待期的范围:
市区内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安置分流职工停保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职工医保的接续或参保手续,超过六个月后来办理的,设置六个月等待期。
五、在医疗等待期内,单位或个人如发生欠缴,视为无故停保,续保时需参照以上规定重新计算医疗等待期。
六、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邵阳市医保处反映。
邵阳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处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