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扩大个人帐户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个人帐户的共济作用,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个人帐户可以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实行超支自理。
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在我市定点医院(门诊部、诊所)、定点零售药店支付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院普通疾病、门急诊时挂号、检查、治疗的费用;
(二)住院、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等医疗费用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持处方配药或者购买非处方药物及家庭用医疗器械(如家庭用血压计、血糖仪等)和医用卫生材料(如酒精、碘伏、灭菌纱布、棉签、止血材料等)的费用;
(四)预防接种的费用;
(五)健康体检、康复理疗的费用;
(六)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如补充维生素、微量元素保健品、蛋白粉等)的费用。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