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按照《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要求,我市2016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以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成都市2014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1681元为基准,具体缴费费率及标准确定如下:
一、参加我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城镇居民和大学生及中小学生、婴幼儿,以成都市2014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或0.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10元或205元。
二、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410元。
三、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府发〔2009〕52号文件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以成都市2014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16元。
四、2016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时间与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致。保险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