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发(2015)7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调整政策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
二、缴费方式:
2016年度缴费方式仍然采取现金缴费、银行划扣、医保卡划扣三种方式。
三、缴费标准:单位:元
人员类别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60
低保和重度残疾儿童60(民政承担)
非从业城镇居民180
低保对象的非从业
城镇居民180(民政承担)
重度残疾非从业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180(民政承担
四、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为65%;二级医院为75%;一级医院为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5%。
五、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六、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个人自付段(元)赔付比例(%)
10001-5000055%
50001-10000065%
100001-20000075%
200001-30000080%
300000以上85%
七、新生儿参保缴费:
出生三个月内的儿童,持户籍手续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免缴出生年度参保费用并享受自出生之日到年度末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仍须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缴纳次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
出生超过三个月至出生一年内办理参保登记的须缴纳医保费,享受自参保次月到年末的医保待遇。
逾期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不再补缴,也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通知后要对2016年度缴费标准的调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开展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2016年度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