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意见的公告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5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电子邮箱:nbybzx@nbhrss.gov.cn;传真:83865231;联系电话:83865231;联系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管理科(邮编315010)。 附件:《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5日 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指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一)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简称婴幼儿); (二)本市范围内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本市户籍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上两类人员统称中小学生); (三)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简称大学生); (四)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简称成年居民)。 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即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缴费标准 市区范围内个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婴幼儿400元,中小学生150元,大学生100元,成年居民A档700元、B档400元。 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公布。 三、补助对象 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以下简称免缴人员)。免缴人员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 四、参保档次 市区成年居民可根据本人情况按年度选择A档或B档参保类型,并按对应档次享受医保待遇,年度内不可变更参保类型,免缴人员统一按A档标准参保。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成年居民分档选择办法或实行一档标准。 五、办理时间 市区范围内,每年9月15日至11月27日为次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时间(每月办理截止时间为27日),逾期不再办理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县(市)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明确。 六、参保手续 (一)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首次参保的,应提供参保人户口本原件及参保人信息页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续保的,应提供参保人户口本原件及参保人信息页复印件、社会保障卡。由代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另须提供外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二)婴幼儿、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和成年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或由街道(乡镇)组织的社区(村)代办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在校学生可以办理预缴参保手续。其中,中小学生可以办理3年以内的预缴参保手续,大学生可以办理5年以内的预缴参保手续。办理预缴参保手续后,按规定的同期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今后年度缴费标准有调整的,不再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进行补退。待遇享受期内因转学等原因不再通过所在学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次年度开始剩余年度的缴费可按规定办理退保退费手续。各类免缴人员不适用预缴参保办法。 (四)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按要求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街道(乡镇) 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村(社区)代办点集中组织参保(续保)登记的,参保人可在《参保(续保)花名册》中确认后按规定缴费。 (五)免缴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件或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在学校或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并编制免缴人员参保花名册,经街道(乡镇)或区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后,集中办理参保登记。 (六)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根据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上缴医疗保险费、上报参保缴费汇总表和免缴人员花名册。 (七)本市在校学生统一由学校审核参保资格并收集参保基本信息后,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学生医保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学生的参保信息录入与核对,并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反馈,学校将学生参保汇总缴费表、免缴人员花名册、免缴证件(证明)复印件和收缴的医疗保险费报送、划转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中小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大学生参保缴费由市级或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管理。 七、补办手续 (一)符合参保对象条件的人员在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因漏报或户(学)籍转入等原因需要补办参保手续的,按本办法要求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手续。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设立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因下列特殊原因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一个月内人员。 2.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需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本市原城镇居民医保或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年度最后一个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原新农合转入人员需提供新农合参保证明)。 4.本市原机关事业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在子女统筹参保年度最后一个月(12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 5.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需提供户籍学籍从部队转入证明)。 6.本市年度内新出生婴儿在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的参保人员,其中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跨医保年度的,其出生之日所在年度与下一年度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医保年度,均按全年缴费标准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员办理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后,在参保年度起始前新具备免缴条件,或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遗漏未申请参保的,应在待遇享受期之前办理变更参保手续或补办参保手续。 (四)年度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人员类别按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八、退保和终止 (一)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含学生一次性预缴)手续后,在待遇享受期以前因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死亡、户籍学籍迁移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应在未发生新年度医保费用的前提下于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之内的工作日办理。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因征兵入伍需要退保的,应在在未发生新年度医保费用的前提下于征兵入伍次月起一个月之内办理。 (二)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又申请退保的人员,应在申报当月办理退保手续。 (三)办理退保时,须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其中死亡、户籍注销等另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因死亡、户籍学籍迁出或注销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与享受资格条件的,应在每月27日之前的工作日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办理终止手续时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学注销(迁出)证明等,代办的需要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的,当年度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九、参保人信息变更 参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社保卡管理中心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尚未领取社保卡的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代办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十、过渡期缴费办法 (一)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市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缴费标准为: 婴幼儿33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200元),中小学生11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60元),大学生8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50元),成年居民A档900元(其中个人缴纳230元,政府补助670元),B档46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330元)。 过渡期与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一并办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的个人每人缴费标准合计为:婴幼儿530元,中小学生200元,大学生130元,成年居民A档930元、B档530元。 (二)2015年8月底之前出生的婴幼儿,自出生次月起三个月内在过渡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出生之日起至2015年8月期间按原城镇居民医保正常年度全年标准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城镇居民医保规定进行报销。 (三)原已办理城镇居民医保预缴的大学生,不再办理过渡期参保缴费手续,直接过渡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四)县(市)的过渡期缴费标准由当地人社部门另行明确。 十一、其他事项 (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退保、基本信息变更等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月27日前的工作日。 (二)各类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需申领社保卡的,按各级社保卡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保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今后逐步实现通过个人社保卡关联银行账户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参加职工医保,从职工医保待遇启用之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冻结,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送审稿)》规定,我们起草了《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以下称《参保缴费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根据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要求,市人力社保局代拟了《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核,已形成送审稿并报市政府审议,即将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为及时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该办法第24条规定,我们同步制定了与该办法配套的《参保缴费办法》。 我市原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制度关于参保缴费方面的办法均为分别设计,内容比较分散,这两项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后,需要对参保缴费的具体办法重新进行明确。我们总结了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缴费办法的特点和多年经办工作中的经验,并根据城乡居民医保新办法的要求,提出参保缴费的具体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5年初开始,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政策制定情况,我们开展了《参保缴费办法》的起草调研工作,以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听取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和学校学生医保经办人员对缴费办法的意见建议。《参保缴费办法(讨论稿)》形成后,我们分别召开了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街道、社区、学校两个座谈会,广泛征求建议意见。征求到的意见主要涉及中断补缴办理、学生按学制预缴参保、外地读书学生参保、过渡期参保缴费等方面。这些意见在讨论稿修改过程中全部予以了采纳,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指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1.婴幼儿; 2、中小学生;3、大学生;4、成年居民。 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即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关于缴费标准 市区范围内个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婴幼儿400元,中小学生150元,大学生100元,成年居民A档700元、B档400元。 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公布。 (三)关于补助对象 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以下简称免缴人员)。免缴人员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 (四)关于参保档次 市区成年居民可根据本人情况按年度选择A档或B档参保类型,并按对应档次享受医保待遇,年度内不再变更参保类型,免缴人员统一按A档标准参保。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成年居民分档选择办法或实行一档标准。 (五)关于办理时间 市区范围内,每年的9月15日至11月27日为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每月办理截止时间为27日,逾期不再办理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六)关于参保手续 1.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参保人户口本及参保人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等材料。 2.婴幼儿、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和成年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或由街道(乡镇)组织的社区(村)代办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医疗保险由学校代收代缴。 为方便学校及学生办理参保手续,避免每年度办理续保时因漏保而造成待遇脱节,同时便于学校统一安排参保学生免费健康体健,中小学生可以办理3年以内的预缴参保,大学生可以办理5年以内的预缴参保,今后年度参保缴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已预缴学生的参保缴费不再补退调整。 4.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按要求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村(社区)代办点集中办理参保(续保)登记的,参保人应在《参保(续保)花名册》中确认并按规定缴费。 5.免缴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件或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在学校或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并编制免缴人员参保花名册,经街道(乡镇)或区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后,集中办理参保登记。 6.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根据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上缴医疗保险费、上报参保缴费汇总表和免缴人员花名册。 7.本市在校学生统一由学校审核参保资格并收集参保基本信息后,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学生医保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学生的参保数据录入与核对,并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反馈,学校将学生参保汇总缴费表、免缴人员花名册、免缴证件(证明)复印件和收缴的医疗保险费报送、划转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中小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大学生参保缴费由市级或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管理。 (七)关于补办手续 1.符合参保对象条件的人员在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因漏报或户(学)籍转入等原因需要补办参保手续的,按本办法要求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手续。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设立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因下列特殊原因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一个月内人员。 (2)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需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本市原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原制度参保年度最后一个月(12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原新农合转入人员需提供新农合参保证明)。 (4)本市原机关事业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在子女统筹参保年度最后一个月(12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 (5)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证明材料为户籍学籍从部队转入证明)。 (6)本市年度内新出生婴儿在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的参保人员,其中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跨医保年度的,其出生之日所在年度与下一年度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医保年度,均按全年缴费标准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 参保人员办理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后,在参保年度起始前新具备免缴条件或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遗漏未申请参保的,应在待遇享受期之前办理变更参保手续或补办参保手续。 4.年度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人员类别按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八)关于退保和终止 1.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含学生一次性预缴)手续后,在待遇享受期以前因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死亡、户籍学籍迁移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应在未发生新年度医保费用的前提下于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之内的工作日办理。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因征兵入伍需要退保的,应在在未发生新年度医保费用的前提下于征兵入伍次月起一个月之内办理。 2. 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又申请退保的人员,应在申报当月办理退保手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又申请重新申报或退保的,应在申报当月之前的工作日办理,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不再办理重新申报或退保退款手续。免缴人员漏办? 3.办理退保时,须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其中死亡、户籍注销等另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4.因死亡、户籍学籍迁出或注销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与享受资格条件的,应在每月27日之前的工作日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办理终止手续时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学注销(迁出)证明等,代办的需要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的,当年度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九)关于参保人信息变更 未申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已申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制作社保卡的,应到社保卡管理中心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十)关于过渡期办法 1.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市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缴费标准为: 婴幼儿33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200元),中小学生11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60元),大学生8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50元),成年居民A档900元(其中个人缴纳230元,政府补助670元)、B档46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330元)。 过渡期与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一并办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个人每人缴费标准合计为:婴幼儿530元,中小学生200元,大学生130元,成年居民A档930元,B档530元。 2.2015年8月底之前出生的婴幼儿,自出生次月起三个月内在过渡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出生之日起至2015年8月期间按原城镇居民医保正常年度全年标准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城镇居民医保规定进行报销。 3.原已办理城镇居民医保预缴的大学生,不再办理过渡期参保缴费手续,直接过渡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4.县(市)的过渡期缴费标准由当地人社部门另行明确。 (十一)关于其他事项 1.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退保、基本信息变更等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月27日前的工作日。 2.各类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需申领社保卡的,按各级社保卡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保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今后逐步实现通过个人社保卡关联银行账户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3.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参加职工医保,从职工医保待遇启用之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冻结,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4.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5.本办法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