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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关于开展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2016-11-04 08:00:12 无忧保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工作,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扩面和保险费的应收尽收,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和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市医疗保险局将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开展稽核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稽核对象和内容

(一)稽核对象。

全市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二)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人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等是否存在少报、瞒报,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

2、参保单位是否依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单位和职工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二、稽核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稽核方式。

市医疗保险局稽核人员实地深入参保单位开展稽核,重点稽核恶意逃避缴费的单位、欠缴数额较大的欠费大户以及缴费基数明显偏低、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参保单位,实地稽核单位不少于参保单位的80%。

(二)稽核时间。

2015年4月1日—12月31日

三、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

(一)对稽核中发现的不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基数等问题,由市医疗保险局下达《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下达《提请行政处罚意见书》,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四、具体要求

(一)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稽核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参保单位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予以重视,落实专人,明确责任,提供全面、真实的情况,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稽核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整改,确保稽核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参保单位的劳资(人事)、财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准确提供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缴费资料、财务账册等有关资料。

市医疗保险局稽核一科联系电话:0469—6695333

联系人:钱鸿刚、朱琳、张宏彦、王恩鹏

双鸭山市医疗保险局

2015年4月1日

标签:   医疗保险保险医疗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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