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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关于慢性病医药费报销的补充通知

2016-11-04 08:00:12 无忧保

各参保单位:

鉴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已经升级,自2015年起,城镇职工慢性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实行与定点医院联网即时结算方式报销。在此过渡阶段,就职工慢性病医药费报销问题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2015年5月30日后慢性病患者一律持慢性病证及医保卡到慢性病定点医院记账结算,市医疗保险局不再受理现金票据报销。(注:如慢性病患者在医院开药时,医院的医保信息系统中没有该患者的慢性病信息,请该患者持慢性病证到市医保大厅医疗审核窗口补录信息)

二、2015年5月30日前慢性病患者发生的医药费现金票据可将现金票据、处方及慢性病证交本单位代办员统一到市医疗保险局一次性处理。报销申报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0日。

三、无论是现金票据,还是记账结算,慢性病患者全年的门诊医药费不得超过各慢性病病种所规定的额度,望各慢性病患者自己做好累计,以免增加个人负担。

四、由于慢性病医药费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全年统筹基金封顶后,就不能再报销慢性病医药费,望各单位代办员及时提醒本单位可能有大额支出的职工,可先将本人年度内的慢性病医药费结清。

五、医审科发证时间截止到5月15日,各单位代办员在接到颁证通知后,尽快到医保局审核科领证。6月1日前务必将慢性病证发到本单位职工本人手里,以免影响开药,出现后果自行负责。

六、如参保单位2015年变更缴费层次,依据双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镇职工分层次基本参加医疗保险管理细则》的通知(双劳社字【2008】1号)文件规定,2015年度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市本级社平工资的60%的单位,不设慢性病通道,职工手中原慢性病证也同时作废。

本通知望各单位代办员及时向本单位职工传达。

双鸭山市医疗保险局

2015年4月22日

标签:   医药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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