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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我市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解决看病贵问题

2016-11-05 08:00:12 无忧保

2014年起,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我市开展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一是建立筹资机制 。筹资标准:根据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大病发病率及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我市2015 年度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资金按照年人均10-40 元的标准筹集,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社、卫生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确定。以后综合考虑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水平等因素,对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资金来源:在我市统筹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各自的基金中列支,不增加参保(合)居民个人负担。统筹层次:全市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招标或比选。其中,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我市大病保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二是明确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新农合的参合人(以下统称“参保(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按政策规定首先向参保(合)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三是确定起付标准。2015 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均为9000 元,以后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四是提高保障水平。参保(合)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赔付。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2 万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50%;超出费用在2 万元及以上至5 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0%;超出费用在5 万元及以上至10 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70%;超出费用在10 万元及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

截止2015年3月底,全市已赔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45.54万元,共有144人次享受了大病保险“一单制”赔付待遇。预计今年7月底前,将有1063名参保居民可享受2014年度住院医疗大病保险赔付待遇339万元,有效解决了居民看病贵问题,减轻参保居民个人及家庭负担,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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