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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政策


2015年1月1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经办流程》的通知(平人社通[2015]26号),作为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82号)的配套文件,对我市特殊慢性病的申请、备案、治疗、报销等业务流程做了详细的规定。 本次调整的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有五个方面的便民措施: 一是按病种调整了备案时限。由原来的半年备案一次,调整为按病种备案,备案有效期分别为一年、三年和五年; 二是扩大了特慢病享受范围。在参保地职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础上,纳入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政府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使这部分群体都能享受到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三是简化了部分病种的备案手续。针对肿瘤等恶性病,只需要参保人员提供住院病历,由经办机构直接备案,免去了参保人员奔波于医院和经办机构之间; 四是保证了参保人员购药治疗。针对本地没有的药品,经主治医师申请,即可在外地购买,保证了参保人员尤其是转外治疗后回平继续治疗人员的用药; 五是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骗保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医患双方按规定就医治疗。 详细政策,市医保中心将通过“平凉医保”微信客户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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