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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地区全面提高城镇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2016-11-05 08:00:12 无忧保
  为进一步完善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医疗、生育保险关待遇,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阿克苏地区人社局结合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调整了阿克苏地区城镇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并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面,一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起伏线至5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由乡镇一级、县二级、地区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93%、90%、87%、84%分别提高至95%、92%、89%、86%,支付比例均提高2%。二是将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医疗诊疗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由8%降低至5%。三是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由85%提高至90%。四是将肾透析、器官移植等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年支付限额由4万提高至6万,报销比例由85%提高至90%。五是将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等病种门诊医疗费年支付限额由2万提高至3万,报销比例由85%提高至90%。六是将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限额,由单病种多病种均为4000元,调整为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限额,最多不得超过6000元。七是将器官移植、肾透析、恶性肿瘤等五类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有效期由现行的三年调整为鉴定通过后长期有效。八是将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5类病种有效期由现行的三延长为六年。九是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方面,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最高年支付限额由120元提高至200元,支付比例由35%-40%提分别高至55%-60%。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方面,一是调整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助标准,顺产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助娩产由2500元调整为3500元;剖宫产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400元调整为每多生一胎增加1000元。二是将参保妇女怀孕期间的产前检查和保胎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最高支付限额定为3000元,女方未参保依照男方享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定为1500元。   通过政策调整,提高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了特殊慢性病患者和重病患者的医疗待遇,减轻了参保人员经济负担;延伸了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更大范围的保障了参保妇女的权益,更多参保人员将享受调整政策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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