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调整医疗工伤保险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调整医疗、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宿人社发[2014]225号)文件,宿城区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是提高大病救助起付线。从2015年度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保险限额10万元(含),10万元—20(含)万元之间由大病救助基金报销。 二是拓宽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支付范围。从2014年11月1日起,凡经过国家认证属国食健字号的蜂胶胶囊,钙、锌、维生素片及胶囊;有食药监械(准)字号的轮椅、手杖、体温计、血压计;有卫消字号且专门用于人体的消毒用品,职工可通过医保刷卡购买。 三是明确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条件和比例。参保人员住院使用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单价≤200元,100%支付;200<单价≤3000元,80%支付;3000<单价≤10000元,70%支付;10000<单价≤50000元,60%支付;单价超出500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退休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缴纳医保费用情况脱钩,其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直接扣取。 五是调整“老工伤”人员护理待遇政策。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经鉴定符合护理等级规定的,其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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