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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我市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2016-11-05 08:00:12 无忧保
  9月2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舟人社发〔2014〕20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对医保“两定”单位的申请程序、确定原则、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办法作出了详尽和明确的规定。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调整内容有:一是按定点单位性质不同,设置了3-5年医保定点资格有效期限。二是医保定点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医保定点所必须达到的面积、人员、设备设施等要求。四是缩短了医保定点审批期限,并将主要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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