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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日前,四川省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此举标志着该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四川省明确了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和筹资标准,提出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0元—40元之间。 四川省要求各地以患者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分段支付、上不封顶,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四川省明确,人社部门是城镇居民和已实行医保城乡统筹地区大病保险的招标人,卫生计生部门是未实行医保城乡统筹地区农村大病保险的招标人。 四川省还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中标保险公司、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服务效率、强化信息公开、严格规范运作、加强监督制约,把这件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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