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医疗保险局
关于申报2016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区医疗保险分局、各县医疗保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6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明确申报缴费基数的相关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统计每位在职职工的年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2015年工资总额时,各参保单位应重点把握非标准工资项目的纳入。具体项目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4、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6、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7、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 8、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为职工个人购买的未列入劳动保护费科目下的服装费;9、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10、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11、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12、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13、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等 。
(二)要如实申报在职人员月平均收入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各参保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相关规定,如实申报2015年在职人员月平均收入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对违反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我们把未如实申报在职人员月平均收入的参保单位列为2016年重点稽核对象;并加大力度抽查核对参保单位申报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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