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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2015年度城镇医保患者跨年度住院注意事项

2016-11-06 08:00:11 无忧保
    

  太原:2015年度城镇医保患者跨年度住院注意事项。近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布2015年度城镇医保患者跨年度住院注意事项。其中,参保人员在2015年12月30日、31日期间新入院且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先按自费患者办理入院手续,于2016年1月1日起办理医保入院。


  普通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年终结转在出院结算时自动办理,以医院上传明细发生时间12月31日为界,信息系统生成两条结算信息。其中,起付线计入2015年度,医疗费用分别纳入相关年度计算,原则上打印两张结算清单。


  精神病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于2015年12月30日、31日办理出院,2016年1月1日—10日再次办理医保入院。


  离休干部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于2015年12月30日、31日办理出院,2016年1月1日之后办理医保入院。


  参保人员在2015年12月30日、31日期间新入院且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先按自费患者办理入院手续,于2016年1月1日起办理医保入院,入院日期设置为2016年1月1日,并将全部医疗费用转入医保,本次入院起付线计为2016年度第一次起付线,医疗费用纳入2016年度计算。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职工医保住院患者因单位欠费或其他原因已经出院但未办理结算的,必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居民医保住院患者如果未缴纳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必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无法结算。参保人员享受2015年度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应在年底前使用完毕,跨年后不再享受2015年度的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之后住院治疗的,按2016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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