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未规定禁设封顶线 需兼顾公益与市场化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昨日正式公布。根据《意见》,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表示,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相关部门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
截至2011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但近年来有关大病报销比率不高的诟病依旧不绝于耳。究其原因,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基本医保体制下,是按照医院级别划分报销比例,等级越高的医院,报销比例越低;基本医保存在报销上限,虽然国家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上限,但许多地区的新农合的报销上限依然在10万元以下;许多大病所需的进口药、特效药并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以上三点导致了大病的风险事实上是由个人承担。
显然,大病医保的新政旨在一一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规定“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外,孙志刚表示:“大病医保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改专家、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对此理解为,大病医保的保险范围也不局限在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没有规定不得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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