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规定,大病保险所需资金暂按政府或单位70%、个人30%的比例,政府、单位、个人的总筹资标准原则为人均25元,分摊到个人也就是7.5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医保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统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不低于各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线的10至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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