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谢克伟报道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门户网站获悉,从4月1日起,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自负段”标准。
医保结算分为三段,账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此前相关部门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至“个人医疗账户段”。扩大到“自负段”后,有利于病人配药,分流二、三级医院压力,也有利于药店和医院平等竞争。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扩大到“自负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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