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记者郑晓静)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保险起付标准参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同时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筹资标准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补偿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确定。
据了解,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此外,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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