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上述《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应当纳入个人所得总额进行计征。
不过,大病医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在制度本意上完全相同。大病医保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从这一点来说,大病医保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项目,其意义不亚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任何一项。
在很多地方,大病医保的个人缴纳标准并不高,有的甚至仅有数十元,这对个人收入的影响十分有限,也不会造成个税征收的实质损失,就如同那个令人纠结的“月饼税”一样,数额虽少但总让人内心五味杂陈。
政策善意并非体现在绝对的数量上,很多时候即便只是象征性的让利,也体现出一种人性化的关怀,以及对民众利益的尊重。比如去年,国务院第628号令要求删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实施了6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废止,虽然这让铁路票价下调少得可怜,但其中的进步意义,却不是简单的数据所能体现。缴纳大病医保既是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使命,因而在制度上就应当有所配套,尽管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要求可以或必须扣减,但从政策善意的角度来说,税务部门也不能简单的“照章办事”。
一边是鼓励个人缴纳大病医保,一边又不给予税前扣除,这样的制度反差让人难以理喻。法律终归是为民生服务,更要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如果仅仅是以合法为依据,无疑背离了立法与执行的初衷,这也是为什么国税总局的解释招来公众吐槽的原因所在。通过民意的反弹,相关部门也应当意识到,在强调法律的严肃性的同时,更要将民生放在第一位,背离了制度的善意,所谓的正当性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堂吉伟德 (四川 职员)
堂吉伟德:大病医保金税前不扣有违政策善意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