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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没有溯及力,但保费的缴纳却可逆向收取。”近两年,省内外各地接连涌现新参保户被要求补缴上千元参保费的质疑,对象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然而,这项补缴规定却为大多数已参保或未参保人所不知。
相关政府部门回应称,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鼓励参保人员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积极性,防止“不病不保、一病就保”的状况出现。
而这些声音的背后,探索和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也成为了律师以及省人大代表关注的话题。
去年年底,安义县刘先生与女儿补缴了近2000元参保费
新参保者先补缴前3年参保费
2012年年底,赶在2013年度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期前,王森垂(化名)带着一家三口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前往所住街道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
让王森垂意想不到的是,他被工作人员告知,每名新参保者除了要缴纳2013年的120元外,还要补缴2010以来前3年的保费,总共要1130元;未成年小孩新参保则需一次性缴纳730元。
“我现在开始参保,为什么要补缴前几年的?”因为前几年生意失败负债在身,直到去年家里经济状况才有所好转的王森垂,在看到社区贴出关于2013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缴费公告后,就打算给自己、妻子和读高中的儿子办理参保,补缴保费让王森垂不能接受。
王森垂回到家后上网查询了相关政策信息:“江西省相关文件[《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没有说要补缴,这有没有补缴依据?”
同时,王森垂还发现,这种情况省内外都有,有所不同的是,有些地方补缴的起始年份甚至是从2007、2008或2009年开始。
山东淄博一网友发帖称,人社部门所要求从2007年开始补缴,而且往年政府补贴的那块也得自己掏上,补缴额为2000元。“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表述不一省内文件被疑“打架”
这样的质疑声同样出现在九江市,九江市人保局医疗保险科科长江于桥此前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称,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居民积极参保,防止“不病不保、一病就保”的状况出现。
“是政府鼓励参保人员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积极性。”各地相关部门在回应质疑时也如出一辙,包括南昌市人保局医疗保险处。
该处一名成姓处长回应称,有政策条例的明文规定。早在2010年,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就出台了《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规定新参保的居民,按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自2010年起的参保费用。凡中断参保的,应自中断年份起按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该年度的参保费用。
同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文)规定:城镇居民自参保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居保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的参保费用,且不享受补缴年度的财政补助和医疗保险待遇。
据此,各级政府制定了本辖区城居保的详细规划和实施办法。
就此,成姓处长回应质疑称:“越是后期参保的居民,越是‘吃亏’。”
尽管有省市政策文件规定,补缴部分中有每年50元门诊家庭补偿金,但这一规定让王森垂这样“原已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居民感到不理解。
王森垂表示,江西先后于2007年和2010年出台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两个文件皆未提到补缴一说。而这样的表述却出现在《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文)中。
“省内文件不统一,内容表述有冲突,导致各设区市强制要求‘补缴’情况的出现。直接导致我们的利益受损。”多位市民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
政策体现互助性故须补缴?
据了解,为了让普通城镇居民和“单位人”一样享受到医疗保障,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从2007年起开展“城居保”试点。随后,“城居保”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在全国实施。
2007年5月10日,江西省政府发布《指导意见》,施行凡未纳入城居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可参加“城居保”。2008年,江西11个设区市全部纳入国务院“城居保”试点城市。
“城居保”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比例全省暂统一按40%执行,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的比例负担)和其他筹资渠道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其中,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指导意见》发布当年就提出一个目标:从2007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到2008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而在近几年办理参保工作的过程中,南昌市人保局医保处城居科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补缴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质疑声音的确有不少,但这项政策体现出了“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
该工作人员称,目前没有医疗需求的参保人,缴交的保险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在以后发生医疗费用时,同样也需要发挥其他参保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来互助共济。
“倒逼机制不利提高新参保者积极性”
山东籍律师高健博认为,政府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2007年的《指导意见》中,均未提出新参保者要补缴参保费。显然,要求补缴参保费用的规定,在法律上得不到上位法的支撑,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高健博分析称,政策规定的目的是好的,只是在落实过程容易出现偏差。比如行政机关为完成参保覆盖率或资金缺口问题,侧重点落在了收取参保费,这实际上让行政机关自动处于了一个被动位置,等待居民前来参保时才即刻变被动为主动,于是出现了以强制补缴参保费来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这一与初衷相违背的政策。
高健博指出,这是政府在一开始就未发挥行政的主动性,政策宣传不够到位,致使参保对象对政策了解不够,这也归结于我国医疗保险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施行时间太短,加上各地发展不平衡等地方差异因素,居民需要一个认识、接受过程,在实践中,尤其凸显在未成年人人群中,不适宜采用“一刀切”的强制执行办法。另外,这些政策文件行文本身就相互矛盾,有文件提到城居保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而江西省的《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自愿参保就不能追溯。
“倒逼机制反而不利于提高新参保者的积极性。”高健博补充道,费用须补缴、报销不追溯,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看,有失公允。从社会角度,强制性容易衍生抵触情绪,收取动辄每人上千元的补缴费反而不利于积极参保。
高健博建议,公民根据自身具体权益,通过法律诉讼渠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其合理性、司法确立到底是否违法,并向主管部门传达司法建议。
省人大代表将调研并关注政策完善
此前,南昌市医保处城居科工作人员回应质疑时称,南昌市实施的“城居保”,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可提高5%。
江于桥则表示,补缴了费用计入连续缴费年限否,并不明确。建立并充分发挥连续缴费参保激励机制不失为一条可行之举,这在《实施细则》中也有明文规定:对连续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参保居民,可适当提高封顶线标准或适当降低起付线标准。另外,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特殊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给予补助。
这项惠民工程的落实情况也得到了省人大代表的关注。
针对质疑,有省人大代表提出,我国正在构建法治国家,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最为关键的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省的财政收入在不断增加。我们完全有理由、有能力,把城民保这项工作做好。鉴于现行“补缴”这一规定存在的诸多不解与质疑的声音,理应给与取消。此举不但有利于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更能体现我们政府践行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宗旨,让百姓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另有省人大代表称,国家建立“城居保”制度,需要有一个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他将在江西“两会”闭幕后专门对此进行一次调研,并约谈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新参加医保 须先补缴前3年保费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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