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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提高退休劳模医保待遇

2016-11-13 08:00:11 无忧保
  厦门市日前出台规定,设立退休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以进一步提高退休劳模的医疗保障待遇。其中,市级退休劳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政府将给予50%的补助,这在全省是首例。

  对省部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予以80%的补助,省里已有相关规定。从2011年5月起,厦门市级退休劳模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补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部分,政府将予以50%的补助。

  另悉,厦门市总工会日前出台文件,取消市级以上劳模上大学年龄限制,并明确各级劳模可报销30%—70%学费。(记者 王珊珊 通讯员 王星乐)

标签:   医保待遇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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