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待遇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省本级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省本级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24万元提高到40万元。这就是说,结合大病补充医保,省本级城镇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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