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基础上,对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其中,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筹资金额中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0元/人左右,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原则上为15元/人。
我省大病保险将通过“先试点,再推开”的“两步走”计划来实现。2013年,将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共选择3个至5个市作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市、选择10个县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县。此后逐年扩大试点范围,至2015年,基本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省覆盖。 《意见》明确,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30%到80%;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至2万元,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40%到8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到2014年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50%。
标签: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