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表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应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尽快明确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方法,制定商保机构单独核算大病保险的具体办法,强化资金运行监管,做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超额结余、政策性亏损等问题,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指出,要明确大病保险缴费标准、资金来源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优先考虑合理消化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并向高额医疗费用段倾斜。要规范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加强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实现“一站式”服务。此外,还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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