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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外来人员医保有新政

2016-11-15 08:00:12 无忧保
  本报讯 记者8月13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准备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如果新参保的有外来从业人员,将不能再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必须选择“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而原来有外来人员的参保单位,则必须在8月25日前做变更。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有效期届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参保变更手续,由地税部门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相应缴费标准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广州用人单位可以为本公司外来从业人员在“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选择一项参保。

  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费,单位缴费下限是229.87元,个人缴费下限是57.47元。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缴费,个人不需缴费,单位缴费金额下限是191.57元,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稍低。按照规定,参保标准按照广州市2011年社保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789元计算。

  据了解,广州市地税局目前把变更的时间定在8月25日前,广州地税局相关负责人称,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参保变更手续,9月1日起,广州地税将统一把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变更后的缴费标准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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