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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保成人年缴费提至440元

2016-11-15 08:00:12 无忧保
    本网讯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长春市实际,决定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

  缴费标准>>

  2012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35元调整为275元。

  补助标准>>

  2012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40元执行。省级财政、民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27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9元(县财政补助58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6.5元(县财政补助193元)。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6.5元(县财政补助173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5元,由各级财政补助2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县财政补助43元);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56.5元(县财政补助113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县财政补助43元)。

  (记者 张宵/报道) 

标签: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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