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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揭示医保关系转移难 地方推诿无良策

2016-11-15 08:00:12 无忧保
  非就业人群的医疗保险,受户籍限制,无法“转移”;就业人群的医疗保险,受缴费年限限制,无法“接续”

   2008年5月31日,几位退休人员早早地来到江苏南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门前等待开门办理医保业务。

  2012年6月底发布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针对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再一次做出承诺。据财新记者了解,有关办法早于三年前出台,但一系列法律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

  上述规划纲要要求“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事实上, 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也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提出要求。

  如今医保关系的转移仍然困难重重。人社部2012年6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仅50万人次,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仅为2.2亿。仅以当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4641万农民工为例,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跨地区就业时,医保关系难以转移。而相当一部分异地生活的非就业人群,也同样面临无法顺畅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难题。

  非就业人群受户籍限制

  事实上,作为一种现收现付的制度,医疗保险并不应存在转移接续的问题。参保人在不同的地方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就像从一家保险公司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并不存在把前一家公司保金带走的问题。“在哪儿缴费,在哪儿享受待遇。停止缴费,待遇也就终止了”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说。

  但在中国,医疗保险的转移显得非常复杂。简而言之,非就业人群的医疗保险,受户籍限制,无法“转移”;而就业人群的医疗保险,受缴费年限限制,无法“接续”。

  当前,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可谓“纵横交错”。纵向按人群分,有着三大制度:在城市就业的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无业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而农民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

  而横向在地域上,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一级,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标准、报销比例都有着不同的规定。

  如是一来,一旦参保人居住、就业情况发生变动,就需要不同地区、不同制度的衔接,可能的情形多达九种。

  其中,非就业人群参加的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乃是现收现付、终身缴费。要跨地区的进入这两类保险计划,前提是要有转入地的户籍。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就业的参保人到非户籍地生活,事实上无法参加当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其保险关系只能留在原地。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未与户籍脱钩前,非就业人群在异地转入这两类保险是无法实现的。

    就业人群受缴费年限制约

  就业人群的职工医保则面临着更为复杂的问题。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终身缴费不同,城镇职工退休后便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而直接享受待遇。为了防止年轻健康时不参保、老来多病时涌入制度的情形出现,各地都对职工医保设立了缴费年限,作为享受退休待遇的门槛。如北京、天津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上海男女职工同为15年;杭州男女职工同为20年。

  因此,当参保人从居民医保、新农合转入当地职工医保时,便面临着缴费年限折算的问题。当前已有不少地方出台了折算的计算公式。

  而更棘手的,则是跨地区就业后,流入地是否还承认参保人在外地缴费的年限。一旦互认缴费年限,最后的接收方将承担退休人员的医疗责任。地方社保部门自是缺乏动力,在实践操作中都尽可能的不予接收。即便中央在2009年底出台了《意见》,也并没有真正的落实。

  财新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外地缴费年限的认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区对外地的缴费年限一概不予认定,如要想在成都退休享受医保待遇,必须要在本地连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20年;有的地区则要求转入者补齐两地间基数和比例的差额,才认同缴费年限;不少沿海城市则只认可年轻人的缴费年限,对于五十岁以上的男职工及四十岁以上的女职工,不再接收其医疗保险关系。

  在苏州市,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与养老保险相捆绑。若有前述“40”或“50”人员从外地来到苏州就业,苏州将为其建立临时账户,参保人按照苏州的标准缴费。待到退休时,参保人仍需将个人账户资金与缴费年限带回到最初的参保地,但最初的参保地却不一定认可参保人在苏州的缴费。

  举例而言,如果一位超过40岁的女职工从成都来到苏州工作,她若想要在苏州退休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话,需要重新缴纳25年的保费,之前在成都的缴费年限则被清零;如果她工作到50岁再回到成都退休,成都并不认可她在苏州十年的缴费,她仍须在成都累计缴费达到20年才可享受待遇。

  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左学金看来,中国医疗保险分地区分人群的“碎片化”,在实际上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而医疗保险异地接续困难,还给参保人带来困难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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