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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70%可报销、门诊大病统筹基金限额2.5万元、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可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南宁市政府近日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居民参保方法以及补助情况等,惠民力度加大。
如何参保?
两大类人群可参保
《办法》规定,两大类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类是在南宁市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第二类是具有南宁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其中包括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及在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成年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居民)。
符合以上两大类条件的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体的参保登记方式如下:其中,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整体参保缴费手续,统一做好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汇总工作;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参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社区居民申报材料的初审,并以社区为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参保手续,做好缴费通知单和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的发放工作。
城镇居民该如何参保呢?《办法》中明确了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方式,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收代缴医保费。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的所有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办法》明确了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和医疗保险年度,在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何缴费?
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结合
为提高惠民力度,根据《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群体,筹集标准也有所区别,最高可获360元补助;针对特殊人员,政府在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助。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30元。如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15元。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20元。如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60元。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如属于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
有何待遇?
产前检查和住院生育可报销
城镇居民参保后,在看病、住院、生育等方面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待遇呢?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应自出院(门诊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在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门诊账户结算,门诊账户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按相关规定结算。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结算方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住院医疗费结算(包括急诊留观)方面分为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部分。
住院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下同)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
就医须知:
请注意就诊及转诊相关事项
居民在参保后,在就诊以及转诊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办法》规定,在校学生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以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
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就医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市内转诊住院或诊治门诊大病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转上级医院门诊就医的,门诊账户不能使用。门诊大病患者需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卡就医,方能按门诊大病待遇结算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治疗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需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报备手续。参保人员探亲、出差、学习等事由在统筹地区外3个月内因突发急病的,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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