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负担费用中,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其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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