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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锦绣花园93幢505室沈骥来信反映:我2004年3月从东台市迁入南京,户籍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从2008年起,跟父亲一同参加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江宁区规定,“凡户籍关系迁入本区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由个人(家庭)按当年确定的基金标准全额交纳参保费用,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所以,从2008年至2011年,我们每人逐年缴纳的合作医疗费分别为200元、300元、350元和420元,是原本地居民的4-5倍。不能享受江宁区的财政补助倒也罢了,但作为江苏省公民,为什么连享受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的权利也被剥夺了?
我们为何难享本地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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