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开始缴费

2016-11-17 08:00:12 无忧保
  ●老年居民、残疾人、低保人员需12月底前完成缴费●老年居民、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为534元,低保人员为24元

  ●以上三类人员缴费标准不变,医保待遇水平有所提高

  本报讯“我市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已经开始,参保老年居民、残疾人、低保人员别错过缴费期!”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每年10月至12月底,是老年居民、残疾人、低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期,可是每年都有部分人员错过缴费期,由于按照政策规定需要有三个月的等待期,参保人员一旦生病住院不能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会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麻烦。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说,老年居民、残疾人、低保人员需要在12月底之前,到缴费开户银行或社区进行缴费,老年居民、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为534元,低保人员24元。

  “缴费标准与去年相同,医保待遇水平却有所提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4月1日起,我市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55%、60%、65%提高到65%、75%、80%;低保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异地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由40%提高到50%;低保人员由60%提高到70%。

  此外,“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低保人员除外),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或校医院(校门诊部、校卫生所)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0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提高到300元。”该负责人透露,明年老年居民医保待遇有望进一步提高。

标签:   医保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医保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