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城乡低保标准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的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部分地区保障面过宽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同时,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对此,《意见》指出,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要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并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意见》规定,各地要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
《意见》还给出了计算城乡低保标准的公式: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调查数据确定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出数额。
《意见》要求,各地成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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