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医保中心就没有来得及及时缴费的医保参保者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及标准。
据悉,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于2007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补缴基数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2元/年确定,补缴比例为11%。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补缴基数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2元/年确定,补缴比例为11%。
已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200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10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2元/年确定,补缴比例11%。
该政策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2007年度医保补缴基数确定 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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