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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十堰多项医保续保断保新政

2016-11-21 08:00:12 无忧保

3月22日讯:3月17日,市人社局针对医保经办过程中市民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出台多项医保断保续保新政。

根据新政策规定,职工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有欠费的,断保后,续保工作采取两种办法。一是补缴之前欠费。欠费补缴后计入实际缴费年限和本统筹区内的连续缴费年限。欠费跨年度的,等待期从续保之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二是选择不补缴历史欠费。续保时不补缴欠费的参保个人,续保后,从续保缴费之日起计算等待期,6个月后享受相关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断保后重新就业的,新接收单位可为其办理续保手续(有欠费,按上述规定执行)。即使单位不欠费,但该参保个人仍应当从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等待期,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医疗和生育保险科科长王坤介绍,居民医保断保后,在续保时可不补缴之前欠费期间的费用,按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从续保缴费之日次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连续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2年以上且不属于跨年度欠费者,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宽至申报缴费时间的一个月之内,缴费之后,不作断保处理。

根据新政要求,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必须要进行一次性清算,参保个人可清算,也可不清算,按政策自己缴费,原则上不得强制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不足年限医保费。对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不得强制企业为其缴费。

新出台的政策自3月17日起施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新政相冲突的,以新政策为准。参保人员可到市社会保险社保大厅进行核定后,到十堰城区各建行网点缴费。

标签:   续保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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