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讯:春节期间,我市各级领导干部走访慰问了百岁老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发现一些百岁老人家属还不了解我市出台的有关百岁老人医疗保险的惠民政策,为此特别对这项政策进行了解读。
2015年4月,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市百岁以上老人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障问题进行明确。
全市百岁老人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买单”。其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百岁老人,由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城乡低保对象缴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将老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为百岁以上老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百岁以上老人,按政策规定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承担。
百岁以上老人在门诊看病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年度报销定额为3000元。百岁以上老人住院费用分三级报销。第一级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第二级是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第三级是自己支付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的费用分段报销。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90%报销;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80%报销;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70%报销;5万元以上的60%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结余不足时,由财政承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