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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审定标准

2016-11-23 08:00:13 无忧保
新华网厦门5月2日电(记者沈汝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对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程序等加以规范。 
  根据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三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执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等规定,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20人;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等。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采取暂停部分科室、全部科室定点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情况,对不再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

  根据规定,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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