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近日实施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从2010年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非销户提取”,说白了就是“住房公积金治大病。”
这一消息再次引发了各界对长期处于大量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问题的争议,赞成者认为这一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反对者担心这只是“挖肉补疮”。
听起来似乎都有道理,一项新政出来有争议,相比较一边倒的批评和反对,至少表明它还有做下去的可能。笔者就认为,只要广西政府随后能进一步出台“公积金治大病”提取的相关政策细则,切实做好防堵公积金管理中的漏洞,这就是一项“以人为本”的好政策。
反对者认为,以“允许提取公积金医治重大疾病”就是为了来应对公积金的闲置,而由此会引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固有的积弊(如制度设计的公平问题、科学有效的管理问题)的忽视,现实中“医保基金也同样结余太多”,以至于“绕道”向住房公积金伸手,就是草率地“拆东墙补西墙”。
其实这种理解过于肤浅。首先,这个政策明确提出公积金的用途是用来“治家庭成员重大病”而非只是“治病”,以现有的疾病医疗现状来分析,“重大病”不仅意味着生命威胁还意味着巨额的治疗费用,在家庭难以承担而现有的医保筹资水平又不能满足的前提下,有这笔相对客观的公积金来救济,也就意味着重获生存下去的机会。
笔者曾亲身见证了一对深圳工作的夫妇,丈夫在罹患重症之后,因为没有及时到位的治疗费用,在弹尽粮绝而放被迫弃治疗的时候,公积金账户里还有好几万的钱无以为用。
生命与住房面前,选择生命,当然无以指责。
其次,从公积金制度产生的历史来看,这其实是公积金本来功能的回归。
熟悉中国公积金制度产生历史的人应该知道,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学新加坡的。但新加坡并没有住房公积金,而只有中央公积金。这本就是个人账户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后来因为积累的资金在国际市场上投资风险太大,政府将其与“住者有其屋”的政策相配套,拿养老保险基金贷给参保者买房,后来中央公积金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也可以用于治疗重大疾病。
而从中国执行的公积金政策现状来看,被明确强调“专款专用”的公积金使用非常不理想,按住建部《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中的说法: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4469亿元,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只有2036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46%。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万人,而截至2008年末的累计数,只有961万户职工家庭贷过款,就算一个家庭涉及两名职工,也只有1922人贷过款,占缴存职工人数不到25%。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为12116亿元,而个人贷款余额为6094亿元,后者只有前者的50%。
也就是“大量闲置”,而当前全国楼市疯狂、房价高企的情况下,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买的起房,但每个人面对重患都应有获得更好救治的权利。当今社会,重大疾病永远是最大的社会经济风险。
而且公积金是属于每个人的私人账户,并不像医疗报销制度中可能存在的联合作假骗保行为,这笔钱是固定的,就相当于个人银行里的存款,只有在最需要的时候,能够便捷的拿出来,仅此而已。
所以公积金使用于重大疾病的提取,相对风险也小很多,只需制定一个有关重大疾病审核政策的门槛就购了,在医疗机构运营日益规范的今天,设立这个门槛并没有什么技术性障碍。
而且可以想见,这个政策更加成熟的运作,就是在更高统筹层次上实现住房公积金与医保等社保基金之间“互通互济”。当然还是得有一套完善、设计合理的配套政策来保证这种“互通互济”的可持续性,使得保障制度真正能惠及普罗大众。
住房公积金与医保间最好能“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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