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医改措施普惠百姓(上)
改革内容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目标:
2011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80%,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5%以上。
2010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将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提高到70%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省各统筹地区三项医保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倍左右,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
2010年,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到2011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城镇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今年,实行省、州(地、市)、县、乡、村五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费用垫付直报制。到2011年,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三项医保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具体措施:
三年内,将全省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可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各级财政对其参保给予适当补助。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各级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
选择30%的地区开展三项医保门诊统筹试点,逐步将保障范围向门诊小病延伸。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救助,资助全省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进一步简化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做好三项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衔接,提供“一站式”服务,使救助对象能够及时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各类医保经办机构积极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逐步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各类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我省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解决农民工等流动人员基本医保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纳入三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三项医保报销范围,促进基本医疗保障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协调发展。
改革内容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建立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目标:
2009年年底,制定出台青海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青海省基本药物目录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若干规定等配套文件,2010年出台青海省基本药物目录,2011年,初步建立较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
2009年,全省30%的县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到2011年,全省所有县全面推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2009年,全省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到2011年,全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按规定比例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具体措施:
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 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兼顾我省各民族用药特点,将符合国家标准的部分中藏蒙药纳入我省基本药物目录。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省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财政补偿到位的同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发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的模式。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由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公开招标采购,并由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不同层级、不同隶属关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所有零售药店都要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制定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基本药物全部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五大医改措施普惠百姓(下)
改革内容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目标:
三年内重点支持39所县级医院(含民族医院、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支持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省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
各地依托乡村医生培训基地,使村医3年内全部轮训一遍。
2009年,制定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办法,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2009年,选择环青海湖三州(海西、海北、海南)开展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率试点,2010年逐步扩大,到2011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财政补偿到位的同时实行药品零加成销售。
具体措施:
2009年,组织实施国家免费为我省基层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完善城乡卫生对口帮扶制度,深入开展城市医疗、疾控、健康教育“三下乡”活动,继续实施“万名医生支援农村工程”。采取选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到省、州(地、市) 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形式,带动农牧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取消的原则,在落实政府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实行药事服务费的前提下,逐步取消政府举办的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加成率,切实改变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补偿机制。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全面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聘用制。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标准,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适当放宽长期在牧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执业医师资格准入条件。
改革内容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目标:
以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目标,2009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15元,2011年达到人均20元。
三年内,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改善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投入力度。
从2009年起,对全省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经费全额补助,全面推行绩效考核评价制。
具体措施:
2009年,全省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农牧民试点建档率达到30%。从2010年起扩大到城镇居民,建档率达到85%。到2011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农牧区达到85%以上,城市达到90%。每两年免费为城乡居民进行一次体检,包括定期为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免费做生长发育检测,为孕产妇免费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艾滋病、性病、结核病、乙肝、碘缺乏病、包虫病以及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精神病患者提供防治知识指导服务,全面推行农牧区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
为全省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为农牧区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到2011年服用率达80%。为35岁至59岁农牧区妇女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检查,到2011年检查率达到90%。将农牧区改厕、改水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整合项目,整体推进,农牧区卫生厕所普及率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到2011年达到50%以上。3年内免费为农牧区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6000例、贫困唇腭裂患儿手术修复500例、贫困先天性心脏病人手术治疗300例。
改革内容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目标:
坚持以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改革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为重点,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体现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为导向,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为目标,2009年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2011年起逐步在全省推开。
2009年制定全省公立医院经费补偿管理办法。到2011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公立医院经济补偿政策,初步改变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
2009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卫生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到2011年,基本形成以公立医院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具体措施: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工作方法,选择部分地区不同级别若干医院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联系点制度。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
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强化评聘分开和聘后管理,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工作,开展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管理试点。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完善公立医院经济补偿政策,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财政补助、药品加成收入、服务收费三个渠道改为财政补助和服务收费两个渠道。通过落实增加财政补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药事服务费等政策,弥补公立医院降低药品加成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将增量卫生资源更多地向农牧区和城市社区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卫生资源配置和人群健康水平上的差距。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在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对民营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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