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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2016年度我市居民医保制度有调整

2016-12-02 08:00:13 无忧保

日前,我市印发《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从参保对象、筹资标准、参保缴费时间以及待遇水平等方面,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调整,并于今年起正式实施,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就医水平。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亮点:

一是外地居民可享同等医保待遇。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来人口较多,参保愿望强烈,将其纳入范围,既可以满足这一群体的参保需求,又可以进一步增强我市的吸引力,深入推动全域城市化建设。《规定》印发后,持有我市公安部门签发居住证的外市户籍居民,可同等地参加居民医保,真正实现居民“同城同待遇”。

二是政府补助高于国家标准。《规定》中的个人缴费标准,是我市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参照周边城市标准进行了微调,一档缴费标准调整为140元;二档缴费标准调整为290元。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则统一确定为120元,享受二档的医保报销待遇。我市财政部门对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20元,远高于380元的国家平均标准,保障居民享受更高水平的医保待遇。

三是统一集中参保缴费期。去年起,我市实现了社保经办服务“一体化”,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档案托管人员缴纳社保费、城乡居民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缴费期进行统一,均调整为每年1-4月底。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的医保费。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到就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是医保待遇明显提高。在待遇方面,居民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规定》增建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最高补偿额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符合规定的居民可享受到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的双重保障,较好地缓解了患重大疾病群体的经济负担。按照规定,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支付。参保居民按照一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按照二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4万元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超过4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三级医院均为70%。患大病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保险1.2万元起付标准的部分,居民大病保险给予再补偿。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1.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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