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近日,我市首例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后成功追偿。
2015年4月,丁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延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疗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而实际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费,第二次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了3797.77元。因对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710月23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法将先行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3797.77元予以追回。
(市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