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人社部发〔2011〕77号)和(浙人社发〔2011〕2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出台《湖州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为湖人社发[2011]213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依据
根据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随同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的医疗补助金停止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什么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四个前提条件:
(1)企业与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时间满一年;
(2)按规定已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符合享受条件,并按月在规定时间去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状态确认(签章);
(4)必须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如发生符合暂停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失业人员,将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出,并通过医保参保缴费专户缴纳,个人不缴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年限累计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户籍地与失业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涉及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
例如,孙某某此前在市区(包括吴兴区、南浔区、开发区、度假区)以外地区工作,并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的,但是打算从2012年1月起参加市区职工医保待遇的,需将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市区来,到市就业局、医保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期限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期限等同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例如,李某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为4个月,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也为4个月)
(2)按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按月接受失业状态确认(签章)和就业指导的;或领取失业金保险期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如:重新就业、享受养老金、移居境外、应征入伍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自重新办理按月申领起,恢复其缴费和享受资格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例如张某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为2012年的1月至7月,但是3月没有在规定时间去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去办理签到手续,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在3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暂停缴纳职工医保费相关手续的信息及时告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提醒失业人员必须在每月14—17号前去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去办理签到手续,否则将影响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遇节假日具体签章确认日期由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另行通知)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按月转入参保地统一开设的医保参保缴费专户和个人账户。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之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连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凭医保卡或社保卡享受医保待遇;没有办理医保卡或医保卡尚在办理中的情况下,如发生医疗费用,可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原始发票、清单、病历等去市医保机构按相关规定报销。(凤凰路579号二楼大厅)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资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继续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的总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资金,按失业人员应继续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划转。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标准将核定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3)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