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沧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度起,各类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