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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我市新增5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2016-12-02 08:00:13 无忧保
  自2015年1月1日起,市人社局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不仅新增5种特殊病种,还将启用新的准入标准,并对全市特病人员进行资格复查,力求在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实施以来,市人社局通过提高最高支付标准、扩大特殊病种范围、增设医保“两定”机构等多项措施,不断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让利于民,方便于民。今年,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将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友病、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等5种疾病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并将慢性乙、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等2种疾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至此,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分别达到17种和18种。   为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我市还同步启用了新的《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同时,市人社局将根据《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对特殊病种认定满2年的参保人员,全面开展复查工作。凡复查不符合新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员,除糖尿病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外,其余均从复查不符合新准入标准之日起停止特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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