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一次性告知单
1、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2、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5)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
(6)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张人社字[2012]163号。
3、申办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2)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能够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
(2)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5)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6)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复印件;
(7)遵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承诺书;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5、审批流程:
(1)材料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供的申报定点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对初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给予登记受理。
(2)实地考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考察组,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记录在案。
(3)研究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考察组相关人员,听取考察情况汇报,集体研究确定定点资格。对确定的医疗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4)社会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6、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7、承诺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
不收费。
9、承办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审批科
10、窗口电话/投诉电话:7680031/2010278、768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