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开展大病保险须近三年无违规

2016-12-05 08:00:12 无忧保
  本报讯 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偿付能力充足。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必须满足偿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备功能完整和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条件。

  根据新规,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新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市场行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于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违反规定泄露被保险人信息,在投标或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报表等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标签:   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